入党必读:组织生活
发布者: 时间:2014-09-12 00:00:00 浏览:
(一)党的组织生活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富有生气,丰富多彩,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 (二)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 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政党的区别之一。党章第八条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严格遵守这一规定,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保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增强党的观念,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使自己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 (三)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有哪些基本要求 (1)制度上的严格性。必须严格地执行党章的规定,定期、按时地过好组织生活,使其经常化、制度化。 (2)内容上的多样性。组织生活应该有政治、思想、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使党员受到多样化、多学科、多层次的教育。 (3)形式上的适应性。组织生活的形式要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讲实效,使党员对组织生活有浓厚的兴趣。 (四)党的基层组织怎样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坚持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党的基层组织负有重要的责任。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要对党员进行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教育,使党员懂得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意义,提高过组织生活的自觉性。 (2)要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的小组会、支委会、支部大会、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 (3)要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随时了解党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掌握思想脉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并在会前通知,使党小组长和党员做好准备。 (4)加强检查总结,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情况,要进行检查总结,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进行批评帮助。 (五)党的组织生活有哪些内容 (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报告和文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讨论本支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支部交办任务的情况。 (4)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检查党员联系群众的情况,定期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制订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检查落实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以及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7)检查全体党员执行党章的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讨论党支部及党内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立正气、表彰先进;对犯有错误、违法乱纪的党员提出批评,进行教育或处分。 (8)组织党员参观革命遗址或革命文物展览,进行党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组织党员观看有教育意义的戏剧、电影,参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听取先进典型和烈士事迹介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等。通过生动活泼、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党员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长期外出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党内文件,听有关报告。如果不能在一个地方固定工作,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一起外出的党员在三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长期外出未转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他们回家期间,党组织应单独组织他们学习,过组织生活和传达党内文件。 (七)持临时党员关系介绍信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持临时党员关系介绍信的党员,可同所去单位的党员一样,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去单位建立临时性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些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党员调到新的单位,在党的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可否参加新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党员调动工作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并由自己带到新的单位,在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不能参加新单位的组织生活。 (九)对因故未参加党员大会的党员不同意见的处理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特别是讨论发展新党员和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等重大问题,全体党员都应参加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支部委员会可就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个别听取这些同志的意见,并把他们的意见转达给党员大会。会后,还应向他们传达会议的决议。如果他们对会议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支部委员会如果认为其意见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可以提请下次党员大会再议,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如认为他们的意见是不正确或不可取的,应当向其说明。在未改变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之前,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必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但本人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陈述自己的不同意见。 (十)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 党内在思想认识上有不同意见和争论是正常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对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领导人有意见,都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都可以声明保留意见,并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基本权利,应当切实保障。党组织对于党员的不同意见应当持冷静的态度正确对待,坚持“三不主义”,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一方面,需要对不同意见作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对其中正确、合理的部分,应当积极采纳和接受;对错误的意见如属非原则问题,要实事求是地提出批评,但不允许任意夸大,无限上纲。另一方面,对待思想认识上的是非,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上的不同认识一时解决不了,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和迫切性的问题外,一般不要匆忙下结论,可以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十一)保留意见与坚持错误的区别 允许党员保留意见与党员坚持错误,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政策和党的工作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可见,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但是,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就应该放弃,不能借口保留意见,明知不对还固执己见,甚至坚持错误意见。 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帮助,仍不承认和不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不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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