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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时间:2015-12-30 00:00:00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院的学术管理,促进学术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我院实际,为规范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医学院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也是加强专家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医学院学术委员会隶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旨在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和科研水平。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教授治学,学术自由”的精神,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奉行学术规范,促进我院学术事业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院的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分配及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条  监督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受院长委托,调查和审议学术纠纷、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结果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对院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具有表决权;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及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对医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事务部门的工作具有评议权;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优秀中青年骨干代表;品德高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教学质量好,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愿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根据目前学院学科专业状况,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暂定为15人。其中,不担任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2/3人。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秘书由院分管科研的科长兼任。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续聘连任。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退休、调离学校等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责任的;
    (三)学年中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院长要求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而召开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秘书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要表决的事项,必须由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或者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文若与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定不一致地方,则执行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  本文经过医学院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