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健全教学管理体制,完善教学管理职能,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立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监督、评估以及论证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具有指导作用,其研究成果和论证意见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原则选聘,兼顾学科专业。
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决定。委员一般由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和教育教学管理专家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名,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态势,就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在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咨询、论证、监督和指导作用。各委员有对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力和责任。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学院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管理制度。
2.负责论证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审议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评价工作;审议精品课程。
3.审定新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教学设备计划。
4.研究各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工作,审议、鉴定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推动各学科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5.对各学科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6.承担学院交办的其它教学专题的论证和研究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全体成员会议或扩大会议。会议人数达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才能召开会议。需对讨论事项做出决定时,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当有效票数达到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本章程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