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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医学院教学工作规范与实施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15-03-27 00:00:00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为提升我院教学工作的管理水平,强化各级各类管理人员与教师的岗位意识、职责意识、规范意识,促进我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管理规定,并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制定本院教学工作规范与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每位师生员工均应认真研究、学习和领会本规范与实施细则的内容,自觉对照条款规定规范和约束个人“教”、“学”、“管”的行为,按照学院“三风”建设的要求(附件1),努力工作和学习,为学院的整体发展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执行本规范和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考核、评定全院师生员工工作和学习表现的重要依据。本细则所指师生员工包括我院工作和学习的全体专(兼)职教师、弹性工作制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各级教学管理与服务人员及全体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工作由各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负责人是我院在专业教学与专业发展方面的总体责任人,原则上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要求其不仅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也要热爱教学管理工作,并对本专业及国家制定的专业教学标准有深入的了解。

专业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市场导向,积极开展本专业建设的学术研究,深化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本专业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手段的更新和优化,组织制定和落实本专业不同时期的各类建设与发展规划。

2.负责落实本专业年度执行教学计划,主持课程及各教学环节负责人选定工作,监督与评价人才培养方案各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与效果,确保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3.负责本专业各项教学研究(交流)活动安排及各类教学检查工作,积极与各临床教学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建立业务关系,为开展社区教学和实习提供保证。

4.负责联系并组织落实本专业师生拟参加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如本专业教师外出参观、学习,本专业学生参加社会组织的各类比赛与竞赛等),并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或计划。

5.认真学习各级教学主管部门印发的各类教学文件,关注学科、专业发展与专业教学改革动态。

6.完成校、院(系)交予的其他各项与教学工作有关的任务。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教务处有关文件,专业名称、代码要与教育部专业目录相一致,课程名称、代码表达要完整、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需经历以下过程:

1.成立机构由各专业负责人任组长并组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工作组,该工作组除本院专业教师参与外,还应包括学生、用人单位和其他相关利益方代表。

2.调研考察 通过网络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全面把握专业现状、发展方向、社会需求及国家有关专业教育标准并写出调研报告;

3.需求分析 在调研基础上依据学校办学定位进行专业岗位需求分析,明确与专业对应职业岗位(群)职责,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4.拟订方案 专业负责人执笔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初稿,然后组织校内外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初稿进行论证,定稿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批,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任何内容,如需修改,必须按学校规定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第12个教学周前,学院教学办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进程安排向有关教学单位下达教学任务,并据反馈信息编排新学期教学日历和课表。

第三章 理论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理论课教学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建设与管理等全面工作。一般情况下,本科课程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并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对于某些选修或独立学习课程,各专业可指定课程管理员负责。

课程负责人与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1.在教研室负责人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课程的教学、教务、考务、教研等工作。

2.提出课程的教学改革规划,制定课程建设方案,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3.制订、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及实施方案,配合院(系)做好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工作。

4.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提出“选”、“编”教材,并负责每学期教学任务的落实。

5.负责带领教学团队进行各项课程准备及课件、教案等教学基本材料的开发和制作。

6.负责课程考核工作(命题、评卷、试卷分析、题库建设等),协助教学办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

7.组织课程授课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听课、试做、验收及评教、评学等各项工作。

8.协助科室主任组织课程的授课教师开展试讲和教学观摩等活动,检查授课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

9.协助做好课程的教学文件、试卷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搞好教学资源基本建设。

10.完成院(系)及科室交给的其他各项教学等工作。

第九条 对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课程负责人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定位并按格式要求制订配套的课程教学大纲,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和专业负责人要组织、指导并根据课程建设的具体要求督促有关课程负责人制订或修改教学大纲,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应经一定形式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应根据“优质”和“新版”的原则为课程选定教材,同层次、同专业开设的课程只能确定一本(套)教材。若无合适教材,可组织编写内部讲义,编写内部讲义要按照学院制定的《医学院本科教材选、编工作程序》进行(附件2),内部讲义编写完成后需经学院审核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在我院任课的所有专(兼)职教师均需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学院要加强对校外聘请兼任教师的师德、教学经历和教学效果考察,并向受聘人讲清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无异议者才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本院专职教师开课前必须有跟班听课的经历,首次开课要提交备课笔记、教案和详细讲稿,并在适当范围内试讲,试讲不合格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必须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改革,各类课程老师均需注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辅助教学,鼓励应用讨论式、案例式、基于问题式等启发式教学方法。

此外,我院各类课程授课教师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做到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关心和爱护学生,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教师备课要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并按学院规定的格式通过网络填报教学日历和课程教案(附件3)。授课时要关闭手机,使用普通话讲授,并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

3.严格按教学日历的进度进行授课,若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上课需请相同资质的教师代课,也可安排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自主学习或通过精简内容在其他授课期间将有关内容补上(不额外记授课学时)。凡不能按时上课者均需至少提前1天到院教学办或通过网络办理相关手续。

4.教学期间,积极参与学院(系)、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备课和教学观摩活动,并利用学院开通的网络教评系统开展网上“评教”、“评管”和“评学”活动(附件4),对个人授课班级的评学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5.担任本科教学的教师需利用《教师个人网站模板系统》创建个人教学网站,并按文件要求全程辅助教学(附件5)。

第四章 实验(训)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训)课指校内医学基础实验课和临床技能实训课,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范另订。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培训目标和课程标准编写(或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或实验项目基本要求,选定或编写合适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规定开出的实验项目,建立实验环节考核体系及评分标准,保证实验教学(实训)的质量。

第十六条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要根据每学期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教学任务的落实、组织与实施工作,包括合理调配实验(训)资源,保证安排好每位学生的实验(训)场位。

第十七条 实验员和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学生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根据实验教学日历内容,合理分配每个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人数并确定实验教师;

2.课程负责人组织全体带教老师和实验准备人员集体备课,规范实验教学内容,统一教案;

3.做好仪器、设备、试剂、材料及实验动物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某些实验(训)关键步骤进行预操作。首次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要参与实验(训)项目的准备工作,并须按学生的实验要求全部预做并书写预做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训)课教师须提前10分钟到达实验室,实验课教师和学生都必须穿工作服上课。实验课教师讲述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操作规程以及示范演示等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第十九条 所有实验(训)项目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或实验项目基本要求进行,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巡查指导和观察与评定,注意学生良好的职业精神、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的培养。

第二十条 每个实验(训)项目均须安排学生书写实验报告,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应及时、认真批阅,并有针对性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同时为报告打分。

第二十一条 每个实验(训)项目均应评定实验成绩,实验总成绩根据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实验报告质量、考勤情况、遵守实验规范、与人合作、职业素质等情况综合评定,对无故未完成实验报告数达1/5以上的学生,实验总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带领学生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整理及卫生打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积极开展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技术与实验装置改进等方面的研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实验结束后,各实验室的常规教学资料如任课教师的教案、预实验记录、考勤登记、实验室开放记录以及学生的实验报告等由各教研室负责收集存档,学生实验(训)成绩单及总结类材料上交学院资料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实验课不允许调课和补课,若因故带课教师不能到位由各相关教研室负责安排代课教师并将该情况上报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临床专业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临床专业课程主要由学校的两个直属附属医院承担,两附属医院各委派一位院领导兼任学校医学院副院长,附属医院内部成立专门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临床专业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附属医院要制订相应管理制度,规范临床教学管理。如制定《临床教学工作规范》、《实习生管理工作规范》、《岗前培训制度》、《授课通知制度》、《预讲制度》及《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临床专业课教学的班级规模一般不宜超过80人,鼓励采取小班、小组和床边等多种教学方式开展教学。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第12教学周前由医学院教学办向附属医院管理机构下达新学期教学任务。附属医院接到教学任务后应在2周内成立课程教学组并将教学组成员名单、个人简介及教学日历报送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临管办)。

第二十九条学校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临管办)和附属医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医教办)均负有收集学生对理论授课及临床带教教师意见的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临床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六章 各类课程的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各教研室应积极开展考试方法的研究,选用恰当且可靠的方法进行考试。考试频次、类型和形式应注意发挥考试对学习的导向作用,提倡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综合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提倡制定多样化考核方案,以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提倡采用网络化方式考试,以促进考试手段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各本科专业必修课程要在3年内全部实现网络化考试。

第三十一条 本科专业各类课程的命题均实行考、教分离。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察课程教学大纲中提出的掌握、理解和了解三个层次的学习内容,超纲内容不得超过10%,力求反映学生对该门课程基础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确定开卷、闭卷、口试、“小论文”等各种方式,并合理把握试题的难度与题量,优秀率(≥90分)和不及格率(<60分)以分别不超过20%和10%为宜,学生成绩是考核课程负责人授课质量与命题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每学期期末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考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院各门课程的考试工作,包括制定相应工作细则和流程,院内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项考务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完成任务。

第三十四条各门课程均应建立考试结果分析和试卷分析制度,考试完成后必须运用教育测量学的方法进行考试分析,要将分析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相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与学。

第三十五条学院要加强考务工作管理,以提高命题的质量和考试的信度与效度为目标,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各类课程的题库建设,不断提升学院规范化和网络化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和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