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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0-06-22 11:20:51  浏览:

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部在校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3人组成,共计11人。学生违纪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本款规定,适用于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员等。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 诉
第九条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十条申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由申诉人签名: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院(系部)、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2.原处分单位;3.申诉的事实及理由;4.年、月、日;5.证据;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诉人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提供相关文件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人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不符合申诉条件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形式将结论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依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四章 评 议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肄业。
第十八条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条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属院(系部)、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2.原处分单位;3.主文、事实及理由;4.评议决定单位;5.年、月、日。
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二十一条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二十二条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犯法规难于执行者,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次日起,5日内报校长办公会,并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若认为理由充分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
第二十三条若无第十五条情况,评议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各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