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贯彻“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秉承“厚德敬业,求是致用”的校训精神,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理念。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携带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请假未准而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病愈,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各院系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凭缴费收据注册。
(一)不交学费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非困难学生或者困难学生在开通资助形式后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的形式分为闭卷、开卷、口试、机试和实际操作等。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理论成绩等部分组成。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重修或者补考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评议,院系审核等程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我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原专业学习;
(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的。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需由本人写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推荐,拟转入专业的院(系部)审核同意,主管院(系部)领导批准,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有效;
(二)转入本省其他学校者,经学校同意,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应当由学校推荐,经转出、转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7年,三年制高职和中专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4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正当理由休学的,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以休学。在校期间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两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有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院(系部)写出书面报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给予公告或者邮寄其家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在校年限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准予结业。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已达规定在校年限、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公共体育课补考不及格或者毕业时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我校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学校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并且已毕业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已发的学历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等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求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并且允许本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中与原定事实有重大出入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或者可继续向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五十九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3日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制定的相关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